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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场监管局查处7起口罩类价格投诉举报处置案件
2020-02-05 15:19:55   来源:中新社河南分社   责任编辑:潘再军
   
 
  中新河南网2月5日电 当前,在全力阻击疫情期间,信阳市场监管局积极落实上级保供稳价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12315投诉举报应急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分流、及时办理、及时督办、及时回复、及时上报“六个及时”,快速处置价格消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市场经营者借机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已先后查处7起口罩价格投诉举报处置案件。
 
  案例一:浉河区三九大药房涉嫌哄抬价格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1月25日下午,根据群众投诉,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建设路三九大药房销售口罩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销售的盾守kn959301(耳带式)口罩(10个/袋)销售价格为每盒380元,现场负责人未能出示该产品的进货票据。经查明,该商品进价仅为12元/袋,加价达316.67%,明显超出正常利润范围。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涉嫌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浉河区尚品堂国药馆涉嫌哄抬价格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1月26日上午,根据网络舆情,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对民权路尚品堂国药馆销售口罩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尚品堂国药馆销售的绿色袋子口罩为绿健牌kn90耳带式口罩,售价100元一包(10个),已有销售。白色袋子为kn95耳带式口罩,售价80元一包(3个),未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1月24日上午,信阳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电话举报,依法对浉河区普信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等问题,遂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1月29日下午,信阳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浉河区天和平价大药房销售口罩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天和平价大药房元月21日从郑州购进一批N95型口罩,自述进价为每个20元,并以每个30元的价格销售,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当场责令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1月24日上午8点30分,商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县众生大药房温泉大道西分店恶意抬高价格出售一次性口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责令立即停止高价销售行为。当天10点30分再次接到举报,该药店仍在高价售卖一次性口罩的。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该药店正以40元/袋(20只)价格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明显超出正常利润范围且未明码标价,涉嫌哄抬物价。执法人员遂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案例六:1月27日,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新县佰信大药房康畈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6日从安徽购进2500ML医用酒精50瓶、售价70元/瓶,500ml医用酒精60瓶、售价18元/瓶,100ml医用酒精240瓶、售价6元/瓶。经核实,所购进3种规格酒精均有余货,上述商品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所售商品超出正常价格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遂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1月27日,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佰信大药房永康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1月21日从安徽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200包、售价20元/包,1月22日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118包,售价为25元/包。现场发现该药店一次性医用口罩剩余一包,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未按照要求提供商品的价格资料,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而且超出正常价格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执法遂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尹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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