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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检察院:巡回审判“搬进”乡镇社区 现场普法维护群众健康
2021-11-26 17:59:41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李克选
  中新河南网11月25日(李克选 赵新新)“我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触犯了法律,我非常后悔,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陈述道。11月25日下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第二、第四检察部检察官们来到镇平县晁陂镇某社区,为公开审理的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支持公诉。
  该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自2002年开始在镇平县晁陂镇经营某药房,2015年其因曾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被镇平县公安局立案查处。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非正规途径购买“活力肾宝”、“肾宝”等保健食品,在其经营的药房店内对外销售。2021年6月24日,镇平县公安局晁波派出所民警在对该药店检査时,扣押了“活力肾宝”79小盒、“金鞭威”12盒、“勃根金枪”1盒、“肾宝”7盒。2021年6月30日,经河南某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其中“活力肾宝”西地那非含量为7.25×104mg/kg。
  据悉,该案为我院第四检察部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我院第二检察部正在办理的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随即展开调查工作,先后及时和刑事承办人进行沟通、询问刘某某和依法在正义网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告,并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随后,镇平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气氛庄严,井然有序,参与旁听的群众全神贯注、认真观摩。经过法庭调查、示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多个环节。鉴于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出庭检察官积极贯彻新刑事司法理念,当庭建议法院予以宽缓处理并得到法庭采纳。最终,当庭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赔偿损失和支付赔偿金共计2420元。宣判后,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提出上诉。
  庭审结束后,我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房崇结合自身办案的经历、当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犯罪案件的特点,以案普法宣讲法律知识。他告诫大家要去正规的商店和药店购买食品和药品,不买“三无产品”,保护自己的人身健康。同时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触及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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