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上,肖冰芝通报了永城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截至2020年8月31日,永城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11件96人,已审结11件,判刑96人,其中10年以上15人,5年以上(含10年以上)43人,目前该院已受理的涉黑恶案件已经全部审结。
新闻发布会上,李建华公布了其中3起典型案件,分别是:潘前进等1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王啸龙等5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朱红光、黄亚飞等2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附:永城法院公布3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件
一、潘前进等1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一)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潘前进、潘千里与潘胜利(侦查期间病故)兄弟三人利用家族势力,长期盘踞在永城市西城区南园村,在社会上形成“潘氏三兄弟”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2008年至2014年,“潘氏三兄弟”为了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纠集武校师兄弟、发小、配偶等10余人,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垄断永城市西城区西关区域房地产开发市场,并插手南关区域房地产开发市场。该组织成员比较稳定,层级比较分明,结构较为紧密。2014年至2019年,该组织利用长期以来非法积累的财富,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高息放贷、“套路贷”,在催收的过程中,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用获得的经济利益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永城市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前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传播淫秽物品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潘千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刘向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葛永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的刑罚。
(三)典型意义
潘前进案是市近年来少有的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组织结构稳定,组织层级和职责分工明确,组织纪律严格。在本案审理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两级法院上下一盘棋,积极组织动员,细化工作责任,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摧毁了黑社会组织及其经济基础。体现了对扫黑除恶工作的使命担当,体现了对该类犯罪分子从严从重打击的力度,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朱红光、黄亚飞等2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红光、黄亚飞在非法经营虞城至昆山、上海长途客运班线的过程中,纠集被告人林静静、林帅、黄茂蓬、史彦峰、杨俊杰、李秀贵、刘明旗、申海霞、高士礼、史彦伟、卢柯、杨资、朱珍冰、李自来、许新堂、赵秋花、辛东旭等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非法经营、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亚飞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朱红光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至四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另外3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用于非法经营的客运车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从事非法经营、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以朱红光、黄亚飞为首的犯罪团伙采取辱骂、殴打、围堵、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扩大影响,形成强势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导致正规车队无法正常运营,严重破坏当地交通运输秩序,影响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该类犯罪能够斩断黑恶势力的利益链,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
三、王啸龙等5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啸龙、黄兴、宋禾雨、曹鹏飞、谢言衡等人出资经营永城市合众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经营广告生意为幌子,实施小额高利放贷。各被告人以无抵押无担保为诱饵,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散发名片招揽或经他人介绍急需使用现金的客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行业规矩为由,诱骗客户签订“虚高短期借款协议”,扣除当月的“砍头息”(包括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后,将剩余借款本金交付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条上书写的借款金额出具收条,完善所谓的“证据”。当客户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后,王啸龙、黄兴、宋禾雨、曹鹏飞、谢言衡等公司成员采用欺骗、滋扰、纠缠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虚高借款协议上的本金及利息。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中,诸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逐渐形成了以王啸龙为首要分子,以黄兴、曹鹏飞、宋禾雨、谢言衡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影响了永城市人民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啸龙犯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黄兴犯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的典型案件。近年来“套路贷”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和人身安全。王啸龙等人实施的犯罪活动参加人员基本固定,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分工,是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放贷过程在,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等软暴力向借款人及其家人讨债,到借款人单位闹事,情节恶劣,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和社会生活秩序。本次公开宣判,体现了对黑恶势力“打早打小”的决心和态度,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专项斗争的强大声势和震慑作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打击“套路贷”新型犯罪的新期待,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了新的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