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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未成年人骑车致交通事故 由监护人 承担赔偿责任
2020-11-18 11:12:15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周凯
  中新社河南分社11月18日电(郭滨 时俊亚 徐耀军)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未成年肇事者监护人赔偿伤者损失44305元。

  2018年8月中旬,年仅12岁的男孩张某洋,在放学后骑着二轮电动车载着同学,在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左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与在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许某丽相撞,造成许某丽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洋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丽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丽随即前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9天。并于2020年7月,因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再次住院15天。

  事故发生后,许某丽与张某洋的父母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张某洋父母辩称无责任,不愿支付。无奈之下,许某丽将张某洋及其监护人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洋驾驶车辆将原告许某丽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张某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洋父母作为张某洋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损失应由被告张某洋及其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洋发生该交通事故时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因此根据该法规定,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张某洋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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