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2020-11-13 10:19:23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周凯
中新社河南分社11月12日电(郭滨 时俊亚 徐耀军) 赵某军与常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常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属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近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2019年10月27日,赵某军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与停在行车道内等待通行的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赵某军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军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常某驾驶车辆实际车主为许某亮,挂靠在某公司名下经营,且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
后赵某家属向法院起诉,将常某、许某亮、某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该四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其对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但对于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之外的部分,继续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持有异议。保险公司认为,其在该车辆承保时,已经向该公司提供了保险合同,且保险合同中有提到了保险公司可以免赔的具体事项,常某无从业资格证,属免责条款。
针对保险公司主张被告常某无从业资格证,商业险免赔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对投保单上的特别约定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与投保人声明均是格式条款,缺乏证明力,被告挂靠公司在投保单与投保人声明上盖章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故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常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该车辆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与被告许某亮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30%赔偿责任即2724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