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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诈骗团伙转移赃款 四男子被判刑
2020-08-20 18:42:00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周凯
   中新社河南分社8月20日电(郭滨 时俊亚 孙同勇)明知是犯罪所得,四男子仍铤而走险提供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从中获取手续费。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方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李某彬预谋为上游犯罪提供银行卡并取现,从中获利。后来,李某彬纠集被告人沈某、被告人吴某,由沈某、吴某提供银行卡,犯罪所得赃款打入沈某、吴某银行卡内后,李某彬、沈某、吴某再将赃款取出,由李某彬交予方某,方某再交予其上线。李某彬、沈某、吴某三人共取出赃款164088元。每取出一万元,四人获取4%-5%不等的好处费。其中,方某获利4000余元,李某彬获利2000元,沈某获利1400元,吴某获利610.89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李某彬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沈某退缴违法所得1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李某彬、沈某、吴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提供银行卡并将赃款取出、转移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述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李某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吴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李某彬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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