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济源 > 法制 >

热线:0371—65710329 信箱:hntyxww@126.com

卖房反悔责任大 赔完中介赔买家
2020-04-28 17:15:41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党小明

    中新河南网4月28日电(吕海利 刘洋)济源市小红(化名)通过A中介公司与萱萱(化名)达成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主要约定:一是小红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屋出卖给萱萱,二是违约金20000元,三是违约方承担中介费14000元。协议达成后,萱萱当即通过支付宝向小红支付了20000元定金。小红则按照约定,将其中的10000元支付给了A公司作为中介费。

  就在萱萱满怀对新房的憧憬时,却被小红告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并退还了10000元。随后,小红抛出种种理由,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不愿履行违约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萱萱一纸诉状把小红告上法庭。同时,A中介公司也一并起诉,要求追究小红的违约责任。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红、萱萱通过A公司介绍,就涉案房屋达成买卖协议,并约定违约金,且交付了定金,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有效合同。小红无故要求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萱萱和A公司均有权要求小红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认为小红应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支付萱萱违约金40000元,支付A公司违约金14000元。因其之前已退还萱萱10000元,支付中介公司10000元,判令其继续向萱萱支付30000元,向中介公司支付4000元,以补足差额。

  律师说法:本案中,小红因违反《房屋买卖协议》,被判支付萱萱违约金30000元,支付A中介公司违约金4000元。小红恶意毁约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危害了交易安全。律师温馨提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公平地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完)

推荐阅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豫ICP备202103533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