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法院:充当“地下执法队”“要账队”的8人女子涉恶团伙,栽了!
2020-08-06 23:35:28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赵伟鹏
中新河南网8月6日电 近日,受他人雇佣充当“地下执法队”“要账队”,插手他人纠纷,通过辱骂、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张某某等8人,分别被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杜某某等8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常相互纠集、彼此互应,并合伙成立信息部,以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名,充当“地下执法队”“要账队”,多次肆意插手他人之间的各种纠纷,以暴力、威胁、辱骂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在镇平县城区及周边范围内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并逐渐形成以张某某为首要分子,崔某等7人为成员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2017年4月份,梁某因怀疑其儿子将家中项链卖给镇平县某副食店老板,梁某通过其表姐联系郝某某纠集张某某、崔某多次趁学生放学时到场辱骂某副食店老板及其家人,造成了围观群众聚集导致道路堵塞的场面,后某副食店老板无奈与梁某达成协议,赔偿梁某3000元。
2017年5月份,镇平县某小区在建围墙时被群众阻拦,承建人刘某某联系杜某某纠集张某某、崔某等人多次到场滋事,杜某某、张某某、崔某等妇女到场后对周边商户进行辱骂,并用小喇叭录音后对着商户门口进行辱骂、滋扰,时间长达2天。后被告人刘某某给了上述人员约1000元作为辛苦费,每人分得人民币约200元。
张某某、崔某、杜某某等8人还实施了另外6起犯罪。
镇平县法院审理后,综合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体犯罪情节和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地位及具体作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以上判决。(赵伟鹏 王淼 王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