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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法院:寻衅滋事不可取 触犯法律必受罚
2022-05-17 07:18:14   来源:   责任编辑:李克选
  中新河南网5月17日电(李克选 谢丛晨 郭贝)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多次采取不法手段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丈夫在李某承包的工地干活,从二楼跌落后抢救无效死亡。在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被告人王某认为,是李某的妻哥张某从中作梗,导致自己无法得到赔付。自2019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多次伙同他人,窜至张某家及其木板厂,采取用竹竿和塑料网堵路、在厨房及储藏室泼大粪、到木板厂阻止停工等方式,恐吓张某及其家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不法手段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鉴于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仅因自己的主观推测,就伙同他人采取不法手段恐吓张某及其家人,并损毁其财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处理任何问题的时候,要时刻保持理性、谨慎与冷静,通过合理途径,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实行违法犯罪行为,到头来害人终害己,势必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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