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累犯屡教不改 再次作案被抓判刑 ——新野县法院巡回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
2021-12-23 15:56:51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李克选
中新河南网12月22日电(李克选 赵晓东 赵钦 )人们常说:“再一再二,不能再三再四。”2021年12月22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县文化广场公开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喻某某盗窃犯罪屡教不改,自2018年至2021年,共犯盗窃罪四次,本次被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喻某某是湖北省襄阳市人,现年46岁,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湖北省襄阳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经新野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日,被告人喻某某至新野县汉城路某幼儿园门前,将刘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320元。2021年10月6日,被告人喻某某至新野县书院路东段某电脑门市前,将张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22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




该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新野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作案工具螺丝刀、手电、扳手、电线剪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电动车作为大众化的代步工具,已走进千家万户,新野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盗窃案中,60%以上为盗窃电动车案件。广大市民朋友们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尽量给电动车加装轮胎锁,尽量将电动车停在寄存处和有监控的地方,不要在电动车的后座箱中存放贵重物品。一旦发现爱车被盗,要在最短时间内报警,黄金72小时内是最有希望将车找回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