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男子醉驾引发交通事故 法院判赔承担全部责任
2021-05-08 11:03:27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5月8日电(梁靖 康志军 高亚辉)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未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对于原告董某的损失,全部由醉酒驾驶人李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李某酒后未经车辆所有人吕某允许驾驶车辆在禹州市大同路由西向北左转弯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车辆相撞,后又撞与停放在公路南侧另一车辆相撞,最终造成三车损坏,乘车人受伤的情形。该事故发生后,经交警依法抽血鉴定,李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16.94mg,属于醉酒驾驶。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该案中,涉案人员李某于2020年11月经禹州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二万二千元。
由于该案涉及相关车辆损失,案外第三人董某将李某和车辆保险公司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费用近三万元。禹州市法院民二庭开庭依法审理此案。经查明,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保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内,但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庭审中,该案被告某保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提出肇事车辆仅投保商业险,投保人应承担交强险部分,本案被告李某醉酒后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私自驾驶被保险人车辆,本案损失部分不应由商业险赔偿,该案存在醉酒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答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最终支持了该保险公司的该项答辩理由,即该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禹州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董某车辆修复费用和施救费共计两万余元。
据了解,本案系醉酒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事故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案例。涉案车辆虽投保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但由于实际驾驶人李某醉酒驾驶,对于醉酒驾驶这种法律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个人要对事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驾驶人李某之前已经因醉驾驾驶而被判处相应刑罚,此次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付出代价十分沉重。醉驾入刑十周年到来之际,法官提醒,任何公民都要引以为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