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卖掉个人银行卡 换来九个月刑期
2021-01-18 19:11:39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1月18日电(梁靖 刘少玄 王浩龙)手头比较紧的时候自己办张银行卡,然后空卡就能卖上千元,这样的事听着是否很诱人?马某强今年44岁,有过多次抢劫、盗窃前科,先后两次被许昌中院和禹州市法院判刑,2015年刑满释放。近日,因将自己银行卡倒卖给犯罪分子,马某强再次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年初,被告人马某强得知朋友高某收购银行卡后,在明知其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在对方的带领下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2套银行卡并出售给高某。
2020年6月,被告人马某强得知此前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因犯罪活动被冻结后,又将该卡补办,再次卖给他人,后该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金额546080.46元。被告人马某强两次售卖自己银行卡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1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马某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将其非法所得1700元予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公民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银行卡、网络账号等信息,切莫一时贪财,成为电信诈骗行为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