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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法与理 多元解纷争
2020-12-08 16:45:06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12月8日电(梁靖 刘向鹏)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实质性化解矛盾是解决涉诉信访的首要选择,但在司法实践中信访人的诉求较为多样,信访诉求所依据的“理儿”涉及法律规定、乡规民俗、传统思想、网络言论等多个方面。
  
  若要实质性化解纠纷,简单的说教或者花钱买平安式的讨价还价显然是行不通的。法官首先应理清信访诉求中哪些要求是合法的、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理解存在偏差需纠正的。明辩信访诉求中法与理的界线及契合点,逐一评判,灵活适用,才能让法的实施更切合民理,让群众在对“理儿”的合法性解读中对法有更深的理解,提升纠纷多元化解的成效。
  
  “寻找事实、寻找法律”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问题。涉诉信访的化解应建立在更为宽广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涉诉信访发生的诱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信访人对事实认定不准,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对判决书中的说理理解不透,对法官言行的偏见和误解。对于涉诉信访案件化解的难点也在于,如何从纷繁复杂的信访诉求中找到法与“理儿”的最大契合点,从而梳理出明确的、可操作的化解方案。
  
  公正是司法永恒追求,也是当事人诉讼、信访的根本目的,因此无论从法官抑或当事人立场来分析,追求公平公正是双方诉求的最终契合点和最大公约数。但是,由于法官素养、司法制度、协调机制等因素影响,诉讼活动中难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法官应摒弃 “法条检索器”角色,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不但熟读法条,还要深谙世事,积极借助第三方力量参与案件的调查、调解,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真像,辩证应用法和理,让信访人清晰地看到事实真像,真切感受到正义的实现。
  
  例如:原告李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李某某起诉同村村民要求返还其父葬礼未花费的钱款。李某某刚失去亲人,又被诊断出患有癌症,情绪很激烈,对案件处理已失去理性。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找到其诉求中的合理部分,即要求返还钱款中合理的部分,又通过电话沟通,了解到李某某主要是为了引起村里注意的心理。承办法官当天即驱车到李某某村里与村干部联系,用亲情及村规民俗讲明其中道理和影响,一起商讨制订合理的化解方案。取得村干部的支持和配合后,承办法官与村干部一起到李某某正在治疗的医院看望李某某,当李某某看到承办法官和村干部来医院看望他时,即惊讶又感动,当场表示同意协商解决。正是法官对诉求进行了合法性评判,同时考虑到普通民众对乡规民俗的认知,通过引入村、镇等第三方力量的沟通协调,才有效缓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从根本上化解了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
  
  审判不是高高在上的说教,机械司法,也不能被舆论左右,一味迎合舆论而不深入剖析事实。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基础上,也要合理考量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在判决不足以让当事人全面感受到公平正义时,通过引入第三方力量多元参与解纷,把法律的规定与群众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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