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襄城:分手要求退还赠与红包 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2020-11-24 12:25:04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11月24日电(梁靖 安静珂 黄文来)男士刘某与女士徐某年龄均20岁左右,系襄城县人。2019年11月,一个偶然的机会两人在娱乐场相识。 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与徐某建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便同居了。2020年元月男方刘某出国留学,2月份由于新冠疫情的缘故,两人不能如愿相见,只好在网上聊天。男方为表爱慕之情,不时地在微信上向女方发大小不一的红包以博得女方徐某的好感。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份两个月内,刘某共向徐女士转发红包36880元。
2020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刘某便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并强烈要求徐某女士退还自己所发的红包(36880元),而徐某却以“是男方自愿给的”为由予以拒还。2020年5月刘某便诉之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徐某归还借款3688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利息计算至清偿完为止,同时刘某向法庭提供了每次的转款凭证。
经法庭审理认为,所有转帐凭证中有转帐说明系男方刘某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转帐金额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故本院认定其中24800元不属于借款,应属于赠与,判决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男女之间一旦恋爱关系确立,不要随意以“新年快乐、节气愉快、我爱你”等形式通过微信向对方转款,警惕男女双方一旦发生矛盾会产生不必要纠纷。同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首先明白民间借贷是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本案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令徐某不予退还,对刘某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