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襄城:一时贪心吃大亏 偷电获刑悔不该
2020-11-12 18:08:48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11月12日电(梁靖 姚晓芹 李静鹤)为减少个人开支,襄城县某乡的孙某通过他人私自调慢自家电表“省钱”。11月11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至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孙某通过他人私自调慢自家电表,盗窃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襄城县供电公司电能共计11253.22度,价值共计6302元。案发后,孙某赔偿被害单位6301.8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1月20日孙某到湛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量刑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偷电属于盗窃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对偷电数量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的,应按盗窃罪处罚。对由于偷电人的偷电行为造成电路中断并导致重大损失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依法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偷电行为一经查属实,不仅全额追缴偷电费用并罚款,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切莫因为一时贪心,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让自己受到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