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彰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
2020-11-12 12:26:02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11月12日电(梁靖 田宜诺 牛丹)“现在开庭!”法槌响起,庄严的国徽前,一起破坏环境资源的二审案件正在审理。这是11月11日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发生的一幕。此案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韩玉芬任审判长,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桂平出庭支持公诉。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尚某某在未取得环评手续、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禹州市浅井镇某村附近租赁厂院,购置炼铅设备及废旧铅酸蓄电池,招募工人李某某、魏某某等十人(均另案处理)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炼制铅锭。2019年11月12日被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废旧铅酸蓄电池和含铅极板共计75.3吨、成品铅锭共计5.7吨。经检测,被告人非法炼铅厂车间西门空地的土壤中铅含量为4760mg/kg。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一直以来,许昌中院高度重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院党组多次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认真研究和部署。受理该案后,经研究决定,由韩玉芬院长担任审判长。庭审前,合议庭反复阅读案件卷宗,多次研判案情,积极与检察院、公安局、辩护人沟通,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为该案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做了大量前期工作。


法庭上,审判长韩玉芬有序把控庭审节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层次清晰,庭审过程庄严有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检方对本案事实、证据、程序和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诉人尚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最后陈述环节,尚某某表示:“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罚。今后我一定不再做危害环境、危害社会、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事,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决,我一定好好改过。”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完善院领导办案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体现,彰显了两院对于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视与合力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山论’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可靠保障。”韩玉芬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