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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2020-09-25 12:25:56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9月25日电(梁靖 乔瑞锋)9月25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杨某某(另案处理)以经商为掩护,先后笼络、纠集被告人杨某与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等20余名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通过口头制定组织纪律,逐渐形成了以杨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杨某某通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模式,纠集组织成员在鄢陵县城及周边村镇、鄢陵县望田镇杨某某老家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长期欺压残害群众、横行乡里,使其商业版图不断扩大,组织势力日益增强,最终做大成势,给当地群众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杨某受杨某某指使参与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一般参与者。
  
  鄢陵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另案处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依托其实际控制的休闲娱乐会所和餐饮、建筑等商业平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杨某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其他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杨某受他人指使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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