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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获刑 最高23年刑期:许昌法院集中宣判10起涉黑涉恶案件
2020-09-02 15:12:00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9月2日电(梁靖 姚永丽 牛丹)8月27日至8月31日,许昌法院组织开展涉黑涉恶案件公开集中宣判活动,建安、魏都、鄢陵、禹州、长葛5地法院共对10起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其中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件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5件19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3件10人。
  
  此次集中宣判中,建安区法院宣判了杨某占等2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张某伟等2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系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漏犯);魏都区法院宣判了史某伟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周某春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一案,赵某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系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漏犯),谭某龙等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张某娜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一案;鄢陵县法院宣判了乔某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系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漏犯);禹州市法院宣判了张某杰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罪一案;长葛市法院宣判了尚某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系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漏犯)。
  
  据了解,截止目前,魏都区法院和建安区法院在办涉黑涉恶案件一审案件全部审结,结案率达到100%,提前实现了“六清行动”中“案件清结”的目标,其他法院正在全力冲刺,快审快结,大力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
  
  部分典型案例:
  
  1.杨某占等2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2012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占以其经营的商业实体为平台,先后笼络、纠集被告人蔡某超、王某蕾、陈某岭、刘某德、马某林、黄某辉等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杨某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杨某占纠集组织成员在鄢陵县城、周边村镇及望田镇老家等地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暴力型和经济型犯罪,通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模式,形成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组织势力,在当地树立了恶名并逐步扩大影响,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公然与党政、司法机关对抗,给当地群众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建安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相应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或予以没收。宣判后,杨某占等部分被告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2.周某春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一案
  
  2011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春伙同被告人姚某玲、李某克共同出资,在许昌市前进路成立许昌长某商贸有限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职要账队伍,形成了以周某春为首要分子,姚某玲、李某克、刘某为骨干成员,张某、陈某、尚某立、韩某、王某军(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期间,周某春多次纠集姚某玲、李某克、刘某指挥要账队成员,到借款人单位、家中,采取威胁、恐吓、驱赶工作人员、派驻要账队人员驻守办公场所、跟踪滋扰、堵门阻工、拉挂横幅、强行扣车、雇佣老年人到被害人单位坐卧滋扰等方式进行索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魏都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春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李某克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姚某玲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根据其余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三年零三个月到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3.乔某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2010年至2012年3月,被告人乔某安与赵某某(已判刑)为了垄断鄢陵县境内的红砖交易市场,先后纠集多名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20余名,组建“巡逻队”,统一购置服装,配备巡逻车,对进入鄢陵县的外地红砖车辆进行拦截,强迫外地砖车司机服从其管理,从而强行收取卖砖款提成,对不服从管理的砖车司机,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敲诈勒索,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树立了淫威,非法控制了鄢陵县的红砖交易市场。为了逃避打击,使其犯罪行为合法化,注册成立了鄢陵县永固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通过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了较雄厚的经济基础,用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了鄢陵县的红砖交易市场,在以鄢陵县为主的区域,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有组织犯罪,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鄢陵县法院判决被告人乔某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张某杰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罪一案
  
  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杰以禹州市某贸易公司为依托,纠集两劳释放的被告人徐某涛、卜某龙及被告人张某焕等人组成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在赌博场所提供赌资的方式高息放贷聚敛钱财,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赌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禹州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杰违法所得9900元,上缴国库。其余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至两年零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张某杰不服,提出上诉。
  
  5.尚某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2014年以来,被告人尚某旗及其父亲尚麦某(已死亡)利用家族势力,纠集同伙在村里欺压百姓,逐渐形成以尚某旗、尚麦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干扰和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该犯罪团伙中,尚某旗系主要纠集者。尚某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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