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区人民法院:合同履行违反约定 原告变被告赔损失
2020-09-02 12:57:12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9月2日电(梁靖 海刚)2012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昌某园林场按照年签的方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将位于许昌市某村的15亩土地发包给李某某承包经营。2017年9月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价为950元/亩,合同履行至2018年9月30日。
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就合同续签问题未达成一致,涉案土地上仍然种植有原告栽种的果树。2018年10月被告将上述1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950元/亩的价格发包给第三人贾某某。
在贾某某要求原告移除果树未果的前提下,将涉案土地上栽种的部分果树铲除,李某某遂将园林场、贾某某诉至建安区人民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许昌某园林场提出反诉,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李某某必须服从园林场的安排与管理,不准改变种植结构,不准种植各种树木,李某某在所承包土地上进行果树的种植明显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要求李某某立即清理涉案15亩土地上种植的果树,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依法判决李某某自行清除位于涉案承包地范围内的有关种植物,将涉案承包地恢复原状,并一次性赔偿许昌某园林场经济损失1.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承包合同期满,承包人应当将承包土地返还给发包人,返还的承包土地应当符合约定或者承包土地发包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