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许昌 > 法制 >

热线:0371—65710329 信箱:hntyxww@126.com

鄢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乔某某涉黑一案宣判
2020-08-31 17:08:25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8月31日电(梁靖 乔瑞锋)8月31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乔某某涉黑一案进行宣判。以乔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3月,被告人乔某某与赵某某(已判刑)为了垄断鄢陵县境内的红砖交易市场,先后纠集多名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20余名,组建“巡逻队”,统一购置服装,配备巡逻车,对进入鄢陵县的外地红砖车辆进行拦截,强迫外地砖车司机服从其管理,从而强行收取卖砖款提成,对不服从管理的砖车司机,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敲诈勒索,通过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了鄢陵县的红砖交易市场。为了逃避打击,使其犯罪行为合法化,注册成立鄢陵县永固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通过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了较雄厚的经济基础,用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了鄢陵县的红砖交易市场,在以鄢陵县为主的区域,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有组织犯罪,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犯罪组织结构紧密、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利益分配等手段控制笼络组织成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犯罪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乔某某系组织者、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对该组织成员从事与该组织有关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全部犯罪负责,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推荐阅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豫ICP备202103533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