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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人民法院:赊欠农资23年 执行20天付清
2020-08-21 18:30:48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8月21日电(梁靖 李扬 崔佳)8月17日,襄城县王洛镇某村的高大爷握着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师旭磊的手,久久不放。
 
    据介绍,高大爷作为申请人的一个执行案件,23年前的欠款,该案从进入执行程序到结案仅用20天时间。当高大爷从执行法官手里接过案款时,感动地说:“感谢执行局这么快就为我执行到位了血汗钱,了结了几十年的心病啊,真的太感谢你们了。如果没有法院的高效执行,俺们的血汗钱还不一定啥时候能要回来呢,真心感谢襄城县法院,感谢所有办案法官和干警。”
  
  20多年前,高大爷原在王洛镇郭店村经营化肥生意,1997年7月10日,耿某某到高大爷处购买化肥,并出具便条一份,载明: “97.7.10号拉复合肥15袋,俄罗斯三元素 耿某某”。高大爷向耿某某追要,耿某某以该化肥并非其使用为由未还,高大爷后诉至法院。
  
  高大爷与被告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大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案件中,耿某某从高大爷处购买化肥15袋,并在便条中签名确认。耿某某辩称化肥系孟岭正拉走并使用,证明该化肥已经完成交付,故其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关于化肥价款的认定,耿某某到庭接受询问对该化肥款总额2100元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
  
  判决生效后,2020年7月28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执行干警师旭磊第一时间对涉案被执行人耿某某进行沟通约谈,阐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敦促耿某某依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给被执行人上“黑名单”,制作“大头贴”张贴被执行人居住地、老家和工作场所显眼地方,敦促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通过失信“黑名单”、制作“大头贴”。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执行干警连称:“丢不起人,不愿再当失信人”。又经过执行干警师旭磊多次沟通被执行人,耿某某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与2020年8月17日履行完案款,案件顺利执结。
  
  “涉农资案件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对涉农资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款优先发放的‘三优先’制度,并坚决迅速的采取一切强制措施,确保广大的老乡快速的拿到血汗钱。”该院执行局局长陈京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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