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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保护动物当宠物养 心存侥幸知法犯法
2020-08-11 17:45:45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8月11日电(梁靖 王家兴) 乌龟是长寿的象征,深受大家喜爱,不少人会在家中饲养一只。不过,不是所有乌龟都能当宠物养。呆萌的陆龟绝大部分属于国家保护动物,非法买卖、运输可能涉嫌犯罪。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据介绍,32岁的李某家住禹州市,在工作之余喜欢养龟,不过养的都是花龟和甲鱼之类的普通龟。2017年4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花了1000元从网上买了2只欧陆龟。收到龟后,李某立即查询它们的生活习性、饲养知识等,结果发现它们是国家保护动物。
  
  按照法律规定,这些龟是不允许买卖的。但喜爱乌龟的李某还是心存侥幸,觉得公安机关不可能知道自己在家养这些龟,再者,这些龟就是自己在家养着玩儿又没有危害到别人,应该不碍事。此后两年间,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李某又在网上陆续买了不少稀有龟类。
  
  2019年7月15日,许昌市森林公安局接匿名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上贩卖国家保护动物红腿陆龟。接警后,该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将等待交易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当场抓获。
  
  随后,民警对李某家中进行了搜查,共查获龟类10只,其中黄喉拟水龟、赫尔曼龟、红腿陆龟、黄缘盒龟各一只。经鉴定,这4只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今年5月,此案由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国家禁止私自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今年7月,该检察院又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检察院认为,被告李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8月4日,此案开庭审理。法庭上,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我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希望审判长念在我是初犯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此案将择日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都不能作为宠物养。”此案审判长韩志华介绍,它们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在此,韩志华提醒宠物店主和宠物爱好者,饲养宠物不可“任性”。在购进或购买饲养另类宠物前,一定要先做好功课,详细了解饲养宠物的“禁区”,切勿因新奇、兴趣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作“异宠”饲养,更不能非法买卖、运输此类“异宠”,以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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