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襄城: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婴儿口罩 四被告获刑并处罚金
2020-08-05 11:38:00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8月5日电(梁靖 姚晓芹 李静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用口罩供不应求,被告人崔某阳等四人预谋后,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婴儿口罩,并通过崔某阳经营的网店向外销售14652个,销售金额135677.52元。7月29日下午,襄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崔某阳、崔某峰、付某东、杨某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成品口罩予以没收;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35677.52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用口罩供不应求。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崔某阳、崔某峰、付某东、杨某为预谋后,在崔某阳家仓库内及付某东家中非法生产婴儿口罩,并通过崔某阳经营的网店向外销售14652个,销售金额135677.52元。
2020年2月10日,襄城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查获该窝点,共查扣未销售的成品口罩36018个、半成品口罩24380个。经检查,崔某阳生产的口罩外包装上使用自己注册的“蕾雅希尔”等品牌,但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Q/320582LTF6-2019,该产品标准为苏州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经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测,被告人崔某阳生产的婴儿口罩过滤效率不合格。
被告人付某东于2020年2月12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崔某阳、崔某峰于2020年2月18日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阳、崔某峰、付某东、杨某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崔某阳、崔某峰、付某东、杨某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崔某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崔某峰、付某东、杨某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崔某阳、崔某峰、付某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杨某为的辩护人辩称杨某为的犯罪情节轻微,经查:杨某为系生产伪劣口罩找来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对口罩的生产起重要作用,且其与他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犯罪,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悔罪态度、犯罪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