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当庭说谎露破绽 院长休庭追真相
2020-06-30 11:33:00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6月30日电(梁靖 张棣 闫兴纳)“阎法官,我找孙某核实过了,这笔还款我认,您看我这情况特殊,可不是故意虚假陈述,还请您酌情考虑……”近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当事人薛某慑于法律威严,在第二次庭审前主动找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院长阎鑫,承认第一次庭审时未经核实便信口否认两万元转账系还款的事实,并再三请求法官对自己免于处罚。
6月17日,阎鑫担任审判员依法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贺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薛某诉称,其与贺某、王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三人有过合作经营,后薛某退出经营,三方约定薛某投资折价67000元转为借款,后因还款问题产生争议,薛某遂将贺某、王某诉至法庭。
第一次庭审过程中,王某缺席庭审,薛某及其代理人、贺某均认可67000元借款属实,贺某辩称,已通过案外人孙某向薛某还款20000元,并出示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一份。薛某辩称不清楚此事。薛某代理人辩称,薛某已与孙某离婚,无法核实转账记录真实性,又称该笔款项为双方合作经营时委托孙某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并非本案还款。
随着庭审的深入,薛某及其代理人前后陈述与贺某所出示证据出入较大,且其不能自圆其说。“原告及代理人,本案被告贺某所称2万元转账,是否为本案还款,请如实回答!”阎鑫当庭敲响法槌,提醒薛某及其代理人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诉讼要诚实守信,针对本案的还款,原被告出现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原被告任何一方存在虚假陈述,经本院依法调查核实后,依据法律规定,将对作出虚假陈述的一方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是否听清?”阎鑫严厉发问,明确告知双方做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及其代理人以电话方式向孙某核实两万块钱转账问题。现在宣布休庭10分钟。”慑于法律威严,薛某及其代理人急忙与孙某电话联系。恢复庭审后,薛某代理人称,电话中孙某称无法确定,需核实。因涉及案外人孙某对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阎鑫宣布此案定于6月22日开庭审理。
在第二次庭审前,薛某及其代理人主动找到阎鑫,承认在第一次庭审中关于还款部分陈述不实,庭后与孙某核实,贺某两万元转账确系对本案还款,于是出现开头一幕。因双方不接受调解,此案择日宣判。
“法庭上容不得半句谎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如当事人扰乱审判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影响法院裁判公正,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阎鑫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