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许昌 > 法制 >

热线:0371—65710329 信箱:hntyxww@126.com

许昌两级法院:扫黑除恶决胜年强势“亮剑” 力保平安
2020-06-02 11:25:31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6月2日电(梁靖 姚永丽 牛丹)5月27日至5月29日,许昌两级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共涉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案件2件24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件10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贿犯罪案件2件2人。
  
  此次集中宣判活动中,许昌中院宣判了范某明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王某丰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一案,王某增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一案,谭某超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禹州法院宣判了曹某科等10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集中宣判中既有长期霸占基层政权的重大涉恶犯罪集团案,又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还有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不仅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出扫黑除恶的强大声势,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吹响了大决战的集结号。
  
  1.范某明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2006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范某明利用其担任禹州市浅井镇某村支部书记期间,在禹州市浅井镇某村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34起,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范某明为首、以被告人范某章、张某现、白某录、张某某、潘某义、潘某锋、范某国、李某庄等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因非法采矿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重大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禹州市法院认定范某明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其他18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刑罚,绝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王某丰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2009年以来,以宋某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丰作为时任禹州市某乡党委书记,明知宋某亭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纵容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禹州市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丰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丰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3.王某增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2009年以来,以宋某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增作为时任禹州市某乡纪委书记,明知宋某亭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纵容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禹州市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增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增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4.谭某超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2007年以来,以被告人谭某超为首,固定成员为冀某兵、谭某兵、谭某磊、谭某洋、谭某卫(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襄城县颍阳镇某村等地,因琐事采用暴力、威胁或者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襄城县法院认定该团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5.曹某科等10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2008年以来,柴长安(一审已宣判)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采取暴力、滋扰或以暴力相威胁等非法手段为实际控制的企业攫取非法利益,维系组织势力,多次公然与政府部门对抗,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70余起,在当地形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曹某科、常某彬等人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曹某科、常某彬等人跟随柴长安多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因琐事纠集人员聚众斗殴,并经常故意寻衅滋事索取金钱利益,期间多次辱骂、打伤无辜群众,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禹州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被判处六年零四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

推荐阅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豫ICP备202103533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