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区人民法院:40万元执行款送上门 伤残执行人露出笑容
2020-04-14 12:35:41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4月13日电(梁靖 李同善 海刚)“在他脸上好久都没有看到笑容了,非常感谢法院的同志。”4月8日下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将40.2万元执行款上门送到脊椎损伤并截瘫在家的申请人张军(化名)手中。一同送款的被执行人赵某表达歉意,隔阂被溶解,两方握手言和。
据了解,2017年1月4日,申请人受雇于被执行人李某,在给被执行人赵某的自建房屋(四层)垒墙时不慎从三楼电梯井的空架子上摔下受伤。后经许昌市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建安区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赵某提起上诉,经许昌中院依法审理,改判被执行人赵某、李某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诉讼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5.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迟迟未得到赔偿款,2018年8月申请建安区法院强制执行。该院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及时排查走访,了解到该案申请执行人张军本是家庭的主要劳力,由于截瘫在家,构成一级伤残急需治疗费用,使经济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该院核实情况后迅速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


与此同时,为保障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对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银行存款、经营情况启动全面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
在法律威严的震慑下,经办案干警释法明理,被执行人赵某最终同意与张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9年1月先期支付给张军15万元,今年4月初赵某将剩余的40.2万元执行款结清。
在法律威严的震慑下,经办案干警释法明理,被执行人赵某最终同意与张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9年1月先期支付给张军15万元,今年4月初赵某将剩余的40.2万元执行款结清。
法官提醒: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若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支付迟延履行费用;2.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3.拘留或罚款;4.信用惩戒;5.限制高消费;6.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