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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30万元喜提奥迪竟是“泡水车” 三倍赔偿购车款法院不予支持
2022-07-07 11:43:25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7月7日电(梁靖 牛丹 肖永强)花30万元喜提一辆只开了半年的奥迪,本以为捡了个大便宜,却不料买到的竟是“泡水车”。家住许昌的毛某遇到这样的“糟心事”后,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小徐是一家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二手车业务。2021年底,小徐在其朋友圈发布“21年奥迪Q5L带全险全国飞精品”的文字及车辆照片。后毛某经人介绍与小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小徐将该车以30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毛某。协议备注:“此车甲方抵账车辆,卖给乙方,无论此车是火烧、水泡、重大事故,乙方自愿买与甲方无关,乙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后毛某发现车辆为“泡水车”,将小徐及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协议,并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是否“泡水”对毛某是否购买以及确定购买价格具有重大影响,毛某作为买受人不具备检验车辆是否“泡水”的能力,而小徐系车辆所有权人,应当对车辆有真实全面了解,且作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比一般人更具备车辆检验的能力和经验。结合小徐关于车辆是抵账所得的陈述以及车辆保险理赔信息、变更登记在其名下的时间,小徐与毛某签订协议时应当知道该车是“泡水车”,但其并未如实告知,致使毛某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并购买车辆,故应认定小徐存在欺诈。据此,毛某请求撤销协议的诉求予以支持;小徐并非以法人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毛某签订协议,出卖其个人名下车辆,毛某亦是向小徐个人支付款项,且毛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徐收到案涉款项后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故小徐与毛某签订协议应认定为个人行为,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毛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徐长期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性二手车交易,因此,毛某主张三倍赔偿购车款法院不予支持;毛某要求小徐返还车款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毛某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小徐与毛某签订协议时明知该车是“泡水车”,但其并未如实告知,致使毛某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并购买车辆,故小徐存在欺诈。虽然协议中备注:“此车甲方抵账车辆,卖给乙方,无论此车是火烧、水泡、重大事故,乙方自愿买与甲方无关,乙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但小徐违反合同主要义务,违背民事公平原则,属于根本违约,应判合同无效并令其赔偿毛某损失。毛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徐长期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性二手车交易,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中经营者的身份,因此,本案属于个人之间的买卖行为,不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定。在二手车交易中,买卖双方应该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出卖人负有严格调查、检查车辆的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买受人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买受人亦应提高自身注意义务,不要盲目相信网络宣传,应通过各方渠道了解车辆信息再决定是否购买。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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