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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022-06-06 11:25:00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6月6日电(梁靖 牛丹 张靖)未成年人抢劫手机、打伤他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据介绍,2021年7月1日,小屈、小杨伙同另外两人(另案处理)在长葛市汽车南站附近,采用殴打手段抢走两名被害人手机两部。两部手机系被害人二手购买,没有新机购买时间,物价鉴定中心无法认定其价格。
  
  7月10日,小屈伙同另外两人(另案处理)窜至禹州市建设路,经预谋将一被害人骗至一胡同内,采用殴打手段抢走其手机一部,并将手机内的400余元现金转出消费,后以6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掉。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799元。
  
  7月23日,小马伙同另外三人(另案处理)同小金(另案处理)等人在约定的韩城中心学校附近发生殴斗,致小金受伤。经鉴定,小金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8月2日,小屈、小杨通过电话、手机视频指使小马及另外三人(另案处理),采用殴打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手机一部,后以400元价格将被抢手机卖掉。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小屈、小杨、小马均对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征得谅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屈、小杨、小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小马伙同他人聚众殴斗,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小马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三人作案时均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至审理时,三人同所有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小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小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小马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许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对三人的行为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未成年人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父母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看护和教育,使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应注重学生的品德教育、素质教育,通过法律讲堂等方式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汇聚全社会的力量来打好这场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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