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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提前放假家长未接到消息通知 学生自行回家走失学校需担责
2022-06-06 12:20:42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6月6日电(梁靖 牛丹 胡琰峰)学校提前放假,家长未接到通知,学生选择自行回家后走失未归。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学校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呢?
  
  小萌是某中学学生,每周一由父亲韩某将其送到学校,周五下午接回家。2016年的某个星期三,学校因考试需要给其他班级腾教室,小萌所在的班级放假。放假当天学校通过中国移动网络发送校信通的形式向学生家生发送放假消息,但因韩某使用的为联通号码,未加入学校的校信通业务,不知道学校提前放假。
  
  两天后的星期五,韩某从其亲戚处得知小萌所在班级早已放假,便赶到学校,得知女儿已于星期三离校。后公安局通过监控、走访得知,小萌离校后和同学去逛超市,后又到同学姥姥家玩了一会儿。同学将小萌送到村西边的水泥路口,小萌独自顺着水泥路往西走去,不知去向。2019 年,韩某向法院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其因寻找女儿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2020年,法院判决学校补偿韩某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5万元。学校履行了该判决。2020 年,韩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小萌死亡,法院支持其诉求。2021年,韩某以学校违规放假不通知家长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女儿失踪为由,要求学校予以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学校疏于管理、缺乏责任心,对没有开通校信通业务的家长未采取较合适的方式通知放假事宜,虽然被告辩称其在学校放置了公共电话,学生可以给家长打电话,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学校的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安全保护,是家长和学校共同的责任。韩某将小萌送入学校后,未主动与学校或班主任沟通将其主要联系方式提供给学校,也是其没有尽到责任的表现。同时,鉴于小萌走失时已年满14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其在学校提前放假时没有主动告知家长而是选择自己回家。综合以上情况,被告学校负70%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学校支付小萌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5月26日,许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萌走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校方先前安排考试的行为,校方负有对提前放假回家的学生妥善安排返回的义务。小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水平有限,只能负有与其认知水平和预见能力相当的注意义务。韩某作为监护人,未及时加入校信通或者以其他方式与校方建立稳定联系,其本人存在过错。但是,小萌是在学校受托管理中未以妥善方式移交与监护人的情况下走失,相比较而言,学校责任更大,应承担70%责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此提醒学校、家长、学生,要树牢安全意识,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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