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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谎称“工伤”为“自伤” 一男子诈骗医保金被判刑
2022-05-24 17:34:11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5月24日电(梁靖 牛丹 李锐)工地干活受伤已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医疗费,此种情况下能使用医保报销吗?答案是:“不能!”许昌一男子就故作聪明谎称“工伤”为“自伤”,骗取医保基金2万余元。日前,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宣判。
  
  60多岁的何某受申某雇佣在建筑队施工,一天何某从施工架上摔落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何某的医疗费一直由第三方责任人申某垫付。何某受他人(另案处理)教唆后,向医院隐瞒自己受伤的真相,谎称自己是在家盖房时不慎摔落受伤,无第三方责任人,并将自己的有效证件交给他人办理相关住院和医保手续。何某住院一个多月共花费3.7万余元,通过医保报销2.5万余元。后该2.5万余元被医院医保部门追回,并上缴医保局。
  
  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何某系初犯、偶犯,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医保诈骗行为严重损害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必将受到刑事追究。本案中,何某医疗费用已经由第三人负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此提醒参保人员,在报销医保基金时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医保制度,依法、依规报销医疗费用,切莫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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