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
2022-04-21 16:58:04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陈喜芳 赵娜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办案不忘稳定,执法不忘发展。因此,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开展检察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检察机关必须不断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立足检察职能,着力完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思路措施,把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和法律义务,为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在党领导下的改革开放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破除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打开了大门。40年来,民营经济逐渐释放出强劲的发展动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理所当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既有责任也有义务引导、帮助、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积极为他们的发展保驾护航。其一,民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仍存在着各种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因素和行为。例如,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向企业吃拿卡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判决无法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等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二,民营企业走向法制化正规化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服务。事物的发展是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因起次要作用,内因起主要作用。民营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需要科学的内部工作机制。民营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走向法制化正规化科学化,缺乏法律支撑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障碍,而检察机关掌握着丰富的法律资源,可以很好的帮助民营企业扫除这一障碍。其三,近年来,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家的“法治意识”也在增强,但是在真正遇到法律问题和风险时,怎样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困惑,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多渠道多途径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搭建普法“互动平台”,切实为企业提供精准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增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的司法获得感。
二、基层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近年来,检察院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慎重处理民营企业融资类刑事案件、涉税类和创新创业涉嫌犯罪的案件,加强立案和侦查监督,着力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工商联、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着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司法公信力得以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民营企业聘请了法律顾问,通过签订书面交易合同确认交易事项,将商业交往中的书面凭证统一保管。二是大部分民营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三是部分民营企业还与相关内部人员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民营企业的法治观念明显得以增强。
通过努力,基层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距离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自身问题阻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一是企业决策水平有限,风险意识淡化。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初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这在长期以公有制为基础被计划经济垄断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是非常正常的,但却使一部分成功的经营者因此而淡化了风险意识。民营企业主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没有一个合理的规划和风险的预判,盲目的多元化经营,过分的自信导致无法正确地评价自己,也无法正确地评价企业的成功,导致了决策的经验主义。二是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用人机制不灵活。企业的现状与企业自身的管理有一定的关系,民营企业的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后,企业陈旧的经营方式必将给企业带来危机。现阶段虽然民企的增长速度很快,但规模和质量都不容乐观。大多数民营企业家都非常重视人力资源,但现实条件下大多数民营企业却面临着严重的人才危机和信任危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家落后的“资本雇佣劳动力”观念,认为员工和企业的关系只是劳动力的雇佣关系,很多民营企业家认为只要有高薪,市场上多的是优秀人才,加之民营企业任人唯亲的用人方式,使优秀人才对企业没有认同感,难以形成长期扎根的思想观念,就会造成大量流失,出现企业用人难现象。三是企业生产技术相对滞后,导致企业发展后劲不足。民营企业大多为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这种生产模式注定了企业不可能拥有高科技含量的生产设备和先进的生产技术。与此同时,许多民营企业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为“家族”和“亲缘化”特征,员工素质的参差不齐也制约了企业技术更新的速度。
(二)融资难问题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纵观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企业融资情况一直是困扰和束缚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问题。从整体情况看,民营企业贷款难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尽管各级政府利用各种各样的办法加以解决。目前民营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还是自有资金较多,其次是利用银行贷款。利用有限的自有资金很难使民营企业实现高速度的发展,即使有大规模的跳跃式发展商机,作为民营企业的投资者也会因为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而遗憾地放弃大好的机会。最终,这些民营企业投资者只能通过亲戚朋友帮忙或利用其他拆借方式,比如借高利贷来进行投资,同时也会因为有限的资金,或过高的利息、过短的资金使用时间从而减少和降低投资者的信心,对民营企业产生一定的风险,直接影响民营企业的经济发展。
(三)服务不到位,解决民营企业实际问题有差距
一是实际工作中,基层检察机关对服务非公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被动服务、消极服务现象。有的服务还停留在浅层化、表面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规范,效果也不够好。二是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还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个别办案人员只考虑法律效果确保案件不出错,没有很好考虑企业利益和生存发展,忽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是对一些长期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研究不够,就案办案多,通过办案发现问题、深入研究的少,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比如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加强职工法律教育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关注解决。四是法律宣传不到位。民营企业法人普遍存在法律素质不高的现象,“人治意识”大于“法治意识”,对于企业的发展只顾眼前利益,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更多的是靠关系,导致其远离了法律轨道。同时企业的法律意识还存在很大的被动性,即亡羊补牢的多,事前防范的少,只有在遭受了侵害,才想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虽然开展了一些普法活动,如送法进企业,法治讲堂等,但是由于时间和条件有限,法律知识在企业内部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
三、基层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思路
司法办案是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式和基本途径,检察机关要善于用法治的思维、专业的方法来开展司法办案工作,通过发挥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职能作用,提高政治站位、立足监督主责主业、切实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同时,延伸检察职能,多渠道多路径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检察产品”,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做到“三个坚持”,服务民营企业有尺度有温度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企业权利与职工权利一律平等保护,坚持在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方面的平等,坚持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平等、坚持在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方面的平等,维护司法的公正。二是坚持依法保护。在依法打击涉企犯罪的同时,对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标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企业为本的司法方式。对于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充分考虑是否属于在市场探索中因认识不到位或行业潜规则引发犯罪,其主观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观恶性是大还是小,危害后果是重还是轻等因素,办案前考虑运用何种方式以免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考虑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考虑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从而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理方式,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充分考虑保护民营企业发展需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二)打击犯罪,强化监督,努力提升民营企业的信心和安全感
一是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打击内幕交易、串通招投标等损害市场诚信经营原则的犯罪。加强产权保护保障创新创业,重点打击涉及重大科研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业态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侵权等犯罪。严厉打击司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二是强化涉民营企业法律问题专项监督。深入开展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黑恶势力犯罪、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监督等专项活动。加强对涉企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惩治虚假诉讼,紧盯超期审理、违法保全等问题的审判活动监督,加强对涉企案件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错误执行的监督,持续开展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三是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着力纠正违规立案撤案、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不及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合法财产等问题,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帮助企业卸下“涉案”包袱、轻装上阵。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营造尊重和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氛围
完善各项便企利企工作机制,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一是建立健全“定期走访机制”,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建立工作台账,对企业反映的问题、线索全面收集,如实记录,准确反映,并安排专人对问题、线索及时梳理,分门别类依法分流。二是实行检察长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对涉法涉诉线索及时分流到相关业务部门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企业;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做好过程跟踪;对企业诉求合理,相关行政部门怠于履职的,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上门沟通、制发检察建议等适当方式督促履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牵涉面广、落实难度大的问题,通过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等方式推进解决,涉及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反映。三是建立健全涉企控告申诉快速处理机制,实行首办负责、优先办理、跟踪督办、限期反馈。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设企业快速受理窗口,完善优化“最多跑一次”工作机制。依托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信息化软件平台,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对处于社区矫正期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探索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四)打造检企交流平台,提供法律服务
检察机关在平时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和企业的联系,要将“重企”理念落到实处,通过主动走访、深入企业,和企业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以行动来体现对企业的尊重。通过和企业及时沟通,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把握企业的需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服务。一是对于案件多发领域和环节进行研究,摸索企业发案规律,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寻找对策。比如针对当前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可以派员到企业开展诉讼风险的引导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帮助企业提高融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能力,避免企业在这一问题上违规违法,预防犯罪发生。二是检察机关通过沟通了解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对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具体可以通过和企业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访问、座谈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专项问题咨询等方式,变被动受理企业来信来访为主动发现、做好解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防患未然,避免企业利益受到损害。三是检察机关应强化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法治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资源,及时报道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部署、举措、进展和成效,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总结梳理一批涉民营经济的典型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警示民营企业遵法守法。联合县工商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或召开联席会议,征求企业对服务的建议和意见,改进服务方向和举措。
(五)探索开展企业合规审查,积极推进涉案企业改革试点工作
司法实践中,部分涉案企业特别是家族式经营的民营企业因负责人被抓、被判刑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企业倒闭、工人下岗。为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最高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并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的检察政策。同时,为防止在落实中一宽了之、一放了之,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拟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轻缓刑量刑建议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落实合规整改。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深入有序的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全力以赴抓好做实这项工作,不断将改革试点引向深入。二是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培育和产出。积极筛选合适涉企案件,加大办案规模,适用合规程序办理,结合检察听证,以公开促公正,保证办案质量,在做好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同时还要做好中小涉案企业的合规审查。三是健全机制建设,推动第三方监督评估落实落细。加强涉案企业合规相关机制创新,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努力促进第三方对涉案企业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估,督促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谨防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成为走过场的“纸面合规”“虚假整改”,决不能让合规改革成为涉案中小企业的无条件“免罚金牌”。四是加强涉案企业合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通过多平台、多渠道,凝聚各方资源和研究力量,为试点实践提供更多理论指引和智力支持,同时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宣传,为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