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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通过两起消费领域典型案例,法官教你如何维权
2022-03-16 11:13:51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3月16日电(梁靖 宋帆)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魏都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起来看看典型案例,了解消费“遇坑”后如何合法维权。
  
  饭店就餐食材不新鲜怎么办?
  
  2021年8月,市民杨先生与亲朋一起到位于市区某处饭店内就餐,就餐过程中,杨先生他们发觉食材中的油炸焖子有异味,并向店家进行反映,店家同意更换汤锅。但是,杨先生随后便出现头晕、恶心和呕吐症状,立即被送至许昌市中心医院治疗。
  
  杨先生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共识,杨先生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医院诊断杨先生属于急性胃肠炎、低钾血症、血小板减少。并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整改,能够认定原告系因在被告处就餐患急性胃肠炎,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有关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杨先生人身损害经济损失1600余元。
  
  网络购物买到“冒牌货”怎么办?
  
  2022年1月,市民陈女士在拼多多平台浏览商品时,购买了一幅装饰画,在收到快递验货时,陈女士猜测该画为假冒产品,后经相关权属公司鉴定,发现该装饰画确实属于未经授权制作的假冒产品,陈女士遂将该店铺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陈女士与该店铺自愿达成调解,由该店铺向陈女士道歉,并返还所购买支付的19.9元,同时下架相关假冒产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魏都区法院提醒您,消费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合法维权:1、要保留足够的材料作为证据,包括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如有双方交涉的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更好。2、保留现场,如若因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导致人身、财产伤害,保护好事发现场,可采取拍照、录像或留下证人、证词等。3、若与商家交涉不成,应马上向消委会或工商部门投诉,不要拖延时间,避免超过“三包”期限。4、一些有争议的质量问题最好与商家一起到有关部门检测鉴定;最后,维权要求要合理,切不可夸大或隐瞒事实。希望广大消费者能依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希望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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