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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微信朋友圈发文侮辱诽谤他人 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22-02-10 12:09:23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2月10日电(梁靖 宋帆)网络技术进步拓宽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不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语言暴力都是违法的,个人在类似微信平台这样的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是要受到法律约束的。
 
    原告张某从事水电装修工作,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雇佣二被告李某、王某为水电工,将五家业主装修工程分包给李某、王某进行安装,后因工作问题,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王某就结算工程款发生分歧。被告李某、王某心存怨气,在2021年6、7月二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如“老赖”“人渣”“许昌装修界赖皮”等侮辱、诽谤原告的语言,原告张某发现后及时向被告提出停止侵权的要求后,但被告二人拒不删除,并有他人对二人微信朋友圈内容进行转发,使原告张某的名誉在许昌装修界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一定精神损害。
  
  经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二人以侮辱、诽谤语言故意损害原告名誉,二被告主观过错明显存在,其以贬低原告名誉为目的,属于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原告名誉权受损结果与二被告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考虑到被告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许昌装修界相关微信朋友圈,故判决被告二人删除侮辱、诽谤原告的不当言论,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且在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查同意后,进行书面道歉并公布于相关微信朋友圈,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由于被告二人在业界朋友圈多次发布侮辱、诽谤原告的不当言论,并在多次制止后继续侵权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信誉及公众评价造成贬损,应当认定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被告二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二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二人均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在本案中,原被告间如果有经济纠纷,可以采取正当合法方式予以解决。但采用在微信朋友圈辱骂、诽谤这种方式是极不可取的,这不仅无助于双方问题的解决,还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面临着违法风险,提醒大家要恪守道德及法律的底线,以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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