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两级法院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调研报告》
2021-10-25 17:38:00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周强院长也多次强调,“少年审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依法严惩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政策精神,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笔者结合近年来许昌两级法院少年审判实际,就新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及《刑法修正案十一》贯彻落实过程中遇见的问题做一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情况。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全球化和互联网化时代,青少年接触新事物的意识更强,途径更多,网络上的一些不健康信息给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了很大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新的特点,一些案件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不断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令人触目惊心。通过案件审判管理流程系统分析,2018年以来,许昌地区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人数在下降,但是犯罪案件数量却有上升趋势(详情见下表),(2020年由于疫情原因,案件数量有所下降,案件审判流程系统无法统计未成年被害人人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1.暴力化。通过案由、行为方式、被告人数等对以上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呈现出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加重、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显著增加的趋势,少数未成年人案件甚至具有涉黑恶犯罪性质,其作案手法及危害程度与成年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奸类案件总数上升,暴力犯罪无疑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类型。2. 团伙化。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往往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以相同地域为基础,纠合在一起,共同作案。在纠合过程中,为了争强好胜而在团伙中争当霸主,常常象滚雪球一样结合成更大的团伙,以壮大势力,犯罪组织化程度明显提升。3.低学历化。95%以上被告人系辍学在家的无业人员,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这部分未成年人思想单纯,缺乏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缺乏对法律的基本认识,多为从众、冲动犯罪。4.智能化。智能手机、平板等电子产品逐渐普及,未成年人过早接触互联网,在其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辨别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模仿和好奇心理。近年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成为新的犯罪形式。
(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较为严峻,特别是性侵害、家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增加,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就性侵害未成年人而言,1.熟人作案居多。此类犯罪具有熟人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等特点,此类人的特殊身份往往不能引起家长的注意,而对于被害人本人又具有天然的压迫关系。2.作案场所较为熟悉。熟人作案的场所多为学校、培训机构的空教室、杂物间、厕所等隐蔽场所以及未成年人的居住地或者留守儿童邻里亲近人的住所。3.被害人多为疏于照看。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多发于农村地区,由于父母外出务工、离异等原因,未成年人处于祖辈看管、培训机构看管或者无人看管的状态。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频发原因解析。
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个人因素外,与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会风气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任何一方面存在缺失,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归纳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个人意识淡薄。部分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行为漠然,对行为后果缺乏清醒认识。此类未成年人往往文化水平低,不爱学习,缺乏法律常识和基本辨别能力,自控能力差,不喜欢受管束,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误入歧途。
(二)家庭环境残缺。对犯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分析发现,90%以上的未成年人家长缺乏教育子女意识和知识,缺乏科学教育方法,或过分溺爱或简单粗暴,使未成年人在畸形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父母外出务工、夫妻关系不睦、离异等也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原因之一。
(三)学校教育缺失。部分学校目前仍然存在重智轻德现象,片面追求学习成绩、升学率,极少开展品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对于部分学习成绩不好的未成年人,学校往往采取不负责放之任之的态度,只求别影响学习成绩好的同学,该部分未成年人无人愿管、无学可上、无事可做、很容易走上犯罪之路。
(四)社会环境影响。消极、丑陋的社会现象滋生蔓延,这些不良风气和现象都会被未成年人看在眼里,记在心上,模仿在行动上,满足了私欲葬送了一生。
三、多举措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就是关爱我们的未来,全社会务必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工作,法院更要采取多项举措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呵护他们健康成长。
(一)依法审理好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动态,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要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如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考虑其赔偿谅解情节,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未成年人的高压氛围。对其他案件,也要坚决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最大化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深入贯彻落实新法及相关政策的推行实施工作。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等法律和意见的修改实施,为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要改变观念,深入贯彻落实“双向保护原则”,不仅要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更要保护更为弱势的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时,老师或者家长要第一时间报警,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同步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避免再次伤害。有转学需求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及时安排。
(三)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法庭教育是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合议庭成员、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是有帮教能力的教育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共青团、妇联干部以及社区基层工作者等只要参与了庭审活动,就应该充分发挥作用,抓住一切机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要充分利用好送法进校园、法院开放日、模拟法庭等活动,借助法治教育基地等平台,联合市直教育、检察、公安、妇联等单位开展普法活动,及时给未成年人法治提醒;要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营造健康的法治氛围。
(四)将精准帮教贯穿办案始终。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协作配合,健全完善“一条龙”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预防、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协调合作,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未成年罪犯安置帮教、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等措施有效落实。
(作者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晋、姚永丽,襄城县人民法院李静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