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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院: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准确界定
2021-10-22 11:55:37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10月22日电(梁靖 李晋 姚永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原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相比较,修订后的刑法将原赌博罪中开设赌场行为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设立了独立的罪名,提高了法定刑,以加大对开设赌场行为的打击力度。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是其行为方式之一,通常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二者在行为方式上有重叠之处, 85%以上二审案件的上诉理由都认为罪名认定不准确。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罪名予以区分:
  
  一是组织强弱程度。开设赌场在赌博工具、赌博场所、人员分工上都有讲究,参赌人员需由赌徒介绍或者熟人带路才可以进入赌场;而聚众赌博不一定具备相关条件,场所不固定,组织者租赁的场所、借用的房屋,甚至酒店客房都可以进行,没有明确分工,一般规模较小。
  
  二是犯罪行为中的地位和目的。开设赌场的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对赌场经营具有绝对控制力,赌博方式和规则由其确定,赌具由其提供,其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聚众赌博具有临时聚合性,组织人员和参与人员之间处于平等地位,赌博方式和规则共同商定,直接通过赌博获取非法利益。
  
  三是参赌人员熟络与否。聚众赌博往往是一定范围内的特定人员参与,参赌人员或多或少与赌博组织者具有一定关联,经常都是相互熟悉的一群人之间进行赌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组织者也参赌。开设赌场的参与人员一般不具有稳定性,来源渠道广泛,经营者大多不会亲自参赌。
  
  四是赌博时间持续性。聚众赌博的时间具有临时性、短暂性,不具有持续性,每次聚众赌博都需要组织和号召。开设赌场的赌博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只要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赌客均可进去参赌。
  
  五是赌博公开程度。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即组织者通常是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与,社会知晓范围有限。开设赌场的开放程度要大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时间、地点均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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