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 移送拒执彰显法律威严
2021-10-21 18:44:39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10月21日电(梁靖 耿高峰 刘静)10月17日,在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党支部书记耿高峰的办公室中,申请执行人程某得到赔偿款后,对案件承办人耿高峰表示感谢并对执行工作给予肯定。这样的事每天都在发生,当事人拿到赔偿款时的心情,也影响每一位办案法官,让大家感慨工作再辛苦都是值得的。
2020年4月18日15时,安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襄城县阿里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交叉口时,与自东向西由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安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两轮摩托车的安某母亲程某受伤。该道路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安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程某无责任。
程某作为安某的母亲,分别以安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进行起诉, 2020年8月15日,经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应赔偿程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0563.67元; 2020年12月17日,另案判决被告王某应赔偿程某自身医疗费等共计33992元。判决生效后,王某迟迟不露面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程某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和2021年1月18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中,经襄城县法院执行局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事故当中所驾驶的车辆并非其本人所有,因此无法对该车进行处置。另经线上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有一辆五菱面包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据申请人及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王某家门口张贴执行公告时其他村民反映,王某应有财产履行能力。得到这项线索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十多次到被执行人王某住所地进行传唤,但被执行人屡次躲避,拒不露面。复杂的案情和被执行人的躲避拒执行为使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面临困难。
虽然执行过程面临困境,但案件承办人耿高峰并没有放弃。他主动向襄城县公安交警部门、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最终确定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五菱面包车现还由其本人实际所有使用,使案件的执行又看到了希望。随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王某及其家属发出责令交车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车,但在指定交车期限内,被执行人王某置之不理,未将车辆交出。
综上,该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财产仍拒不履行,反而刻意躲避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遂将王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查处期间,王某家属这才慌了,当即主动联系执行人员,履行两起案件全部案款24万元 ,以求得从轻处罚。
“逃的了一时,逃不了一世。”襄城县法院将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不断强化查封、冻结、信用惩戒、追究拒执罪等执行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有力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进一步提升执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