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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交易取证难 买卖双方需谨慎
2020-11-24 09:57:59   来源:河南日报   责任编辑:邱迎
    近年来,随着微信的快速发展,微信销售日益活跃,不少人加入了微商行列,但是一些微商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下手的目标。日前,正阳法院审结一起微商买卖合同关系纠纷案,判决王某向张某退还货款2.73万元。
 
    张某与王某双方通过微信进行磋商达成化妆品买卖交易,并经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进行货款往来。经过几次小额现金的交易,张某看王某“诚实守信”,今年8月,张某向王某支付一笔价值2.73万元的货款,张某付款后王某未交付货物,张某再联系王某,王某已联系不上。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货款。
 
    经审查,由于张某与王某并未通过正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而是私下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进行磋商交易,王某身份真实性无法核实,微信聊天内容中王某自行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登记信息难以核验一致性,王某能否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地位存疑。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王某微信账户、微信支付账户、支付宝账户实名登记信息及相关交易流水等证据,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案件主办法官依当事人申请辗转千里前往网络服务运营商所在地广州依法取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调查证据表明,交易双方微信账户、微信支付账户、支付宝账户实名登记信息与张某、王某身份信息一致,交易流水有关交易每笔金额、时间点及备注的信息与微信聊天记录一致。各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认定张某与王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王某欠款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作为电子商务市场的参与者,普通大众在买卖交易中需要谨慎防范各类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应选择正规合法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次,要及时固定证据,发生纠纷应及时提取交易单号、商品名称、数量、金额与双方原始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有邮寄收发商品的要对商品进行拍照,留存快递单。(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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