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不偿还 释法明理促结案
2023-05-26 18:40:33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王鹏
中新河南网5月26日电:近日,开封市尉氏县法院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朱某从某门业公司订购防盗门和室内门,共计19000元。朱某因当时资金紧张,向该门业公司出具欠款凭证一份,凭证载明,朱某欠该公司货款19000元,于2019年年底前还清,逾期将支付违约金。后朱某仅偿还部分货款4800元,下欠14200元经该门业公司负责人多次催要未还,该门业公司诉至尉氏县法院。尉氏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朱某自判决生效7日内偿还货款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朱某依然不履行偿清货款及利息的义务,该门业公司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朱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未收到朱某的任何回应。执行干警通过线上和线下对朱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查封朱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随后,执行干警到朱某家中走访,对朱某释法明理。买卖双方均应守信守法,门业公司按照朱某的要求定制并安装了防盗门和室内门,朱某就必须支付相应的货款。并且在安装完毕后,该公司负责人出于对刘某建新房和装修开销大资金紧张的理解,已经给与了支付货款的宽限期,朱某应心存感激而不是欠账不还。朱某若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并拍卖其车辆。朱某自知理亏,同时也慑于司法的权威,急忙拿出现金履行了全部案款。执行干警将案款交至申请人刘某的手中,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尉氏县法院始终深入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灵活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助力尉氏诚信体系的建立,努力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杨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