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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三间车棚
2021-08-18 23:18:58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大红
  案情简介:原告旷某、蒋某、程某诉被告上海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设施一案,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调解程序,法院立案后,因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法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诉称其三人被强拆的三间车棚建造用于摆放自行车,同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原告应某区房管所要求进行了翻修,并向该所支付了翻修费。三原告的车棚是合法的,被告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被告在强制拆除三间车棚前没有给原告催告书等任何书面文件,未提前通知原告,直接予以强制拆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故请求确认被告某城管局强制拆除原告在上海市南昌路的三间车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某城管局辩称,三间车棚非被告拆除,系由案外人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拆除的。城管队员在拆除现场前去了解情况、维持秩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的三间车棚被拆除前后的视频、照片、公房租赁凭证等证据材料,第三人某街道办提交的《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照片、户籍摘抄等证据材料并结合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实。
 
  律师意见: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作为某街道办事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委托,指派马德徽律师、罗梦璇律师担任法院受理的旷某等诉上海市某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其他行政强制案第三人某街道办事处代理人。代理人查阅诉讼证据材料,再经调查取证,又经法庭调查,基本事实已经清楚;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承租公房期间,竟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在承租公房内,擅自搭建违法建筑,严重影响上海国际化大都市核心区域城市环境质量,极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代理人认为:原告以曾向个人交付工程款9000元为由,认为系合法建筑而不是违法建筑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不能提供出租人同意搭建该建筑的任何证据,应依法认定原告搭建的系违法建筑。原告的行为已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及双方约定,严重影响上海国际化大都市核心区域城市环境质量,极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原告违法搭建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为推进黄浦区南昌路沿线衡复风貌保护工作,物业管理部门发现原告搭建违法建筑,置业公司向三承租人发出《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恢复原状。承租人违法搭建不应受法律保护。代理人认为:置业公司依法及双方约定,对三承租人违法搭建的行为查实,并发函制止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三承租人违约违法搭建的建筑物不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三、承租人收到物业管理部门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后,在居委会谈话后,同意拆除违章(法)建筑,并出具帮助拆除违法建筑委托书,委托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帮助拆除园地内的违法建筑物,系民事代理行为,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并不是行政其他行政强制行为。代理人认为:承租人收到整改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应依法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承租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确有困难,可委托他人代为拆除。这是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民事代理行为,而不应由行政法律关系调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三间车棚是否系被告某城管局强制拆除的问题,即被告某城管局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系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了三间车棚。并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三间车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办案札记:两位律师代理意见引起法院高度重视并采纳,体现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2021年7月15日修订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依法行政更需要律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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