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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检察: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精神 成功办理一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020-10-28 17:50:45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大红
  中新河南网10月28日电(谢志广)近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师某某以零口供得到严惩,一审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案情摘要】
 
  2019年署假期间,57岁的师某某将邻居8岁女孩李某某哄骗至家中,利用幼女懵懂无知、无性防卫能力,威胁并多次对其实施强奸、猥亵,致李某某处女膜破裂并患上严重的妇科病,现李某某不敢出门见人,看见师某某浑身打颤,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检察官在审查此案时,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精神,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准确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在被告人据不供认犯罪,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有罪证据情况下,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威亲自听取案件汇报,为案件办理指明方向。在他和副检察长周辉的带领下,办案部门多次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共同取证,经多方努力成功补强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零口供对被告人师某某提起公诉。法庭上,公诉人依次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师某某及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公诉人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以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行了有力驳斥。项城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师某某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办案感言】
 
  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是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的。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各相关部门也要协同配合。同时,被害人家长也要加强防范意识,对孩子要适当进行系统的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从小就教育孩子学会珍爱自己;危险,从未消失在我们的身边。最后,如果发现未成年被性侵,要及时报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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