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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息县法院审理一起《债务人死亡,父债能否子偿?》
2020-11-04 22:16:56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大红
  中新河南网11月4日电(李胜利)息县法院审理一起欠款人突然去世,这欠款应当由谁来还?欠款人的子女是否该承担还款责任?年逾七十的钱某怎么也想不到郑某会突然去世,那么自己借出的钱到底该向谁要……
 
  案情回顾
 
  2014年,以贩牛为生的郑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亲戚王某介绍,向钱某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1分,并向钱某出具借条一张,王某在借条中以见证人具名。
 
  2020年年初,郑某突发疾病去世。王某找到郑某儿子郑某甲,告知其父亲生前欠钱某1万元,希望其能偿还。郑某甲则表示自己不知父亲生前欠款一事,不愿偿还。因协商未果,钱某一纸诉状将郑某甲和其他继承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郑某甲等代偿欠款。
 
  审理过程
 
  庭审中,郑某甲声称不认识钱某,且对他父亲欠款一事予以否认,更强调自己父亲不识字,更不会写字,借条中的签字不是他父亲书写,要求对签名进行鉴定。此外,郑某甲称其父亲生前未留下任何财产。因钱某只是在郑某生前多次找其催要欠款,并没有去过郑某家中,也不清楚郑某家人是否知道欠款一事,事情一时间扑朔迷离。
 
  第一次庭审,因关于借款是否属实以及郑某甲是否继承有郑某遗产这两个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案件陷入僵局。而年逾七十的原告钱某,在第一次庭审后,情绪激动,多次找到法院称郑某遗留有两处房产,且一辈子贩牛肯定留有遗产,希望法院能主持公道。主审法官在庭后也多次与郑某甲沟通,希望其认真辨认笔迹,但郑某甲表示没有证据能证明借条中的签字是其父亲书写,拒不调解。
 
  因为没有郑某生前的字迹,司法鉴定根本无法进行,如此,便无法确定借条是否系郑某所写,而郑某甲是否继承了郑某遗产,也尚无确凿证据,难道是真的“死无对证”了吗?
 
  功夫不负有心人。主审法官考虑郑某生前经营状况、年龄结构等综合因素,认为其正值中年,往来资金频繁,应该经常办理银行业务,银行应该会有其本人亲笔签名。真是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因郑某甲拒绝提供其父亲在银行办理业务的线索,考虑到钱某的诉讼能力,主审法官依职权到银行排查,果然查到郑某在某银行开设有账户,且相关单据留有其签名,而在其去世后,账户内存款数万元已被郑某甲取走。
 
  主审法官再次组织开庭,在对证据进行质证时,郑某甲又辩称他父亲银行卡内的存款系自己存入,并不是父亲郑某的钱,且父亲不识字,取款的签名是他代签的。庭审中,郑某甲看似态度强硬,实则内心已起波澜。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让郑某甲当场书写其父亲名字,经比对,发现在银行调取的“郑某”签名与郑某甲书写的笔迹明显不一致。随后,主审法官将银行调取的签名与借条摆在了郑某甲面前。郑某甲故作镇静上前辨认,主审法官趁机对其讲解法律知识,再次告诫郑某甲,法庭上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如果郑某甲仍然否认借条中签名的真实性,现在已经有了比对材料,可以做司法鉴定。同时,主审法官强调了司法鉴定后郑某甲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听到此,郑某甲表示需要回去考虑一下。
 
  此后不久,郑某甲主动联系主审法官,表示愿意代替父亲偿还钱某的欠款。主审法官随即联系钱某,两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郑某甲当场交付给钱某1万元,本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父债能否子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人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从法律角度,“父债子偿”是相对的,儿子如果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可以不用负担父亲的债务,只有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儿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需要承担偿还父亲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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