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渑池:儿童景区内溺亡 巡回审判定纷争
2020-09-29 22:41:01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大红
中新河南网9月29日电(赵要伟)“儿童景区内溺亡,是监护人的监护失责,还是景区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缺失。”9月2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果园法庭的法官来到坡头乡人民政府,巡回开庭审理一起7岁儿童景区内溺水身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主审法官结合主要旁听群体中小学生,以案普法,并当庭判决被告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焦某、吕某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父母在外打工,年仅7岁的小焦由爷爷看带。2019年8月8日,小焦在爷爷工作的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不幸溺亡,景区在小焦溺亡后垫付了部分处理后事的费用,就其余赔偿事宜经过多方协商无果,小焦父母将景区诉至法院。
渑池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8日,原告焦某、吕某某的孩子小焦跟随其爷爷到工作的被告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景区的售票室,后被发现在附近水坝中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了4000元,其他赔偿事宜原、被告协商无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小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人身安全应由其监护人负责,小焦跟随其爷爷到工作的被告景区售票室,对于工作区域的情况其爷爷应当了解,却疏于对孩子的监护,孩子脱离监护范围,没有注意孩子的行踪,最终导致孩子在水坝中溺水死亡,应当对孩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以70%为宜。被告作为景区的管理人,应当预见事故发生地水坝的危险性,却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二原告之子小焦溺水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因小焦系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经过审理,渑池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三门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焦某、吕某某各项损失121225.4元;驳回原告焦某、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该案涉及儿童人身安全,渑池法院特意邀请坡头乡中小学安排学生旁听案件审理,并以案说法现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提高景区周边群众的安全意识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
法律提示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管是监护人还是景区的管理人都应该尽到自己的职责,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此类溺水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