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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而结!鲁山县法院巧用诉讼保全解纠纷
2024-06-20 22:41:41   来源:   责任编辑:大红
  中新河南网(刘鹏举 耿海鑫)近日,鲁山县法院中汤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用时不足一周,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端快速化解纠纷。
 
  案情简介:
 
  任某、燕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二人对于以后是否在县城购房而产生分歧,争吵不断,甚至影响到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任某遂要求燕某返还彩礼及三金。
 
  立案后,任某向法院申请对燕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在收到保全申请后,法官迅速冻结燕某银行存款与微信账户,后燕某慑于保全压力,主动与任某联系调解事宜,双方在法官的指导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财产保全的好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够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可以使部分案件得以在诉前或者诉中调解,或者使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把“法律白条”兑换成“真金白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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