拴住的“汪星人”咬伤路过的“00后”,谁之过?
2023-02-24 21:53:19 来源: 责任编辑:大红
中新河南网2月24日电(王晓芬 李源)随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不断向前发展,顺应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伴随快节奏的生活、工作模式,饲养“汪星人”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情感陪伴的一种需求。然而在饲养动物感受快乐中亦伴随着些许隐患。因饲养小狗伤人引发的“狗咬人”纠纷目前也成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与饲养的动物和谐共处,也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近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狗咬人而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田某诉称
原告放学途中看到路旁被告商铺外堆放了一些回收物品,准备询问被告商铺是否回收该物品时,被该商铺拴在门外突然窜出的狗咬伤,后原告被家人送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经110出警认定该狗系被告所养,但对咬伤原告的损失,被告却拒不赔偿。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90.5元。
被告吴某辩称
原告进我的院里面被狗撵出去了。当时12点的时候我的工人都在院里面吃饭,但没有一个人给我说这件事。后来有人通知我说派出所来人了,出警人员说我的狗咬到人了,需要调我的监控,确定时间为中午12点多发生的事件。中午发生的事件到下午4点才告知我,中间相差这么长时间,我不知道到底是不是我的狗咬到了他。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田某作为未成年人在通过被告吴某商铺门口时,对拴在吴某商铺门口的狗并没有故意挑逗、刺激狗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且通过原告及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亦可印证。被告吴某亦未提供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原告田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吴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原告田某因被其饲养的狗咬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尽到管理动物的职责,特别注意的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人行道、街道、公园道路等公共区域应当更为严格的尽到管理动物职责,避免动物致人损害结果的发生,为人与自然、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筑牢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