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植物园是违建,强拆!法院:无依据且超越职权,违法
2022-02-03 22:24:50 来源:今日头条 蓝秦说法 责任编辑:尤容
建不仅影响城市规划,也影响市容市貌。还损害了公共利益,还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但是,很多建筑物未经严格的认定程序以及拆除程序就被强制拆除了,还造成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巨大损失。此时,建筑物真的是违建吗?行政机关真的有权直接强拆建筑物吗?今天,小编就通过下面一个案例给您讲讲违建的那些事。
河南平顶山:植物园是违建,强拆!法院:无依据且超越职权,违法
案情简介
2011年,张某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河南省平顶山市XX县XX村250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用途为旅游用地,XX县规划局向原告颁发了规划许可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原告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房屋依法建成并验收后,县房产管理局对原告所建设的房屋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
2019年11月14日,县人民政府以原告所建房屋违反水污染防治法为由向原告下发强拆决定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原告部分房屋进行拆除。原告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拆除,县政府于2019年12月17日再次向原告下发强拆决定书,并继续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原告立即委托律师介入,进行维权。
河南平顶山:植物园是违建,强拆!法院:无依据且超越职权,违法
律师分析
经过承办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后得知,张某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办理了合法的证件,房屋也已经依法进行了产权登记,不属于违建。并且,即便张某的房屋属于违建,县政府也必须经过合法的认定程序,以及合法的执行程序,县政府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也没有经过调查等必要程序就将张某房屋定性成违建而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承办律师的协助下,张某将县政府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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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观点
1.原告建设项目超出土地证所载范围,也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已构成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
2.原告的建设项目位于水源地保护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拆除或关闭。
综上,被告实施处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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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被告称其作出的强拆决定属于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且已履行催告程序。尽管被告在作出被诉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前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拆除催告书,但催告书中既未显示行政机关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也未表明催告的是行政处罚的内容,故被告所作被诉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缺乏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中的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该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照上述规定,只有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被诉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但未提供其依据上述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据,故被告作出被诉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属超越职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强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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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
实际上,违建认定以及违建拆除都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但很多建、构筑物在收到强拆决定前甚至被拆除前,都没有被经过合法的调查、认定程序,并且,需要提醒您的事,即便是属于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也不一定就要被强拆的违建,有些无证房屋并不是违建,行政机关督促当事人去补办手续即可。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您也遇到了上述案件的类似情况,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高效的帮助,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