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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法院:化身纽带,法官调解化解三方纠纷
2022-05-27 08:21:56   来源:   责任编辑:李克选
  中新河南网5月25日电(李克选 谢丛晨 李东)原告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建筑公司、被告建筑公司门卫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三方无法理清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三角关系”扯皮多时。5月25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袁松法官和书记员王宇化身纽带,通过开庭、走访、多次调解,最终成功调解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2017年3月,孙某到某建筑公司工地推销腻子粉、乳胶漆等粉刷材料。根据工程进度,孙某陆续供货8万余元,每次送货均由公司门卫王某在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当时的包工头支付孙某5.9万元后,以项目款结算不及时为由拖欠2.6万元货款,一拖就是5年。后孙某联系不上包工头,就将当时工地的承建单位以及给其签字的王某起诉到法院。
  由于该案件案情复杂,案件由速裁团队流转到民一庭法官袁松承办。开庭当天,某建筑公司委托律师马群到庭参加诉讼,王某缺席。通过庭审,袁松了解到建筑公司已经将工程款结算给各施工队。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孙某没有弄清建筑公司和施工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该起诉建筑公司。原告孙某则表示谁在收货单上签字,谁就应该给钱。签字的被告王某缺席,袁松决定庭后实地寻找其调查相关情况。
  经多方打听,袁松找到了王某,王某承认收货单上的字系自己所签,但货用在了工地上,拖欠的货款不应该由个人承担,应该由公司负责。通过庭审和实地走访,袁松查明三方之间是两层法律关系,但当事人无法理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才形成现在各方推责、无人承担的状况。
  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避免一判了之,后续败诉方拒绝履行判决的局面,袁松在三方各持己见、针锋相对的情形下,始终没有放弃努力,决定在原有庭审的基础上,以争议焦点为切入点,并结合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继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袁松法官融合多年审判、调解经验,另辟蹊径,一方面联系建筑公司,阐明门卫是建筑公司的工人,签字是履行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应该由公司承担。另一方面又做孙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其推销货物却不能确定实际使用人身份,未与购货方签订买卖合同,对此也要承担部分风险责任。经多次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剖析利害,组织三方多方面沟通,建筑公司最终支付孙某1.8万元,案件圆满结案。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虽然该案以判决方式结案并不难,但是承办法官却没有走“常规路”,而是从当事人实际情况及可能引发的后续纠纷出发,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需,通过创新工作思路,进行大量的释法工作,力求最大限度降低双方的损失,减轻当事人诉累,以锲而不舍的“调解”促进双方实现“双赢”,寻求了纠纷“最优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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