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十项机制”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2020-10-20 16:28:04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10月20日电(梁靖 乔瑞锋)鄢陵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结合扫黑除恶审判执行工作实践,提出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十项机制”。
完善诉调对接。坚持审判阵地前移,以诉讼为主导,组织和动员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群众调解等各种非诉调解力量,在各种矛盾、纠纷有苗头或发出初期,立即开展非诉调解,平息纷争。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导致自己形成黑恶势力或借助黑恶势力解决纷争的社会“毒瘤”出现。
部门设巡回点。充分发挥巡回审判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优势,在社会治安、乡村治理、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资源环保、信息网络、文化旅游、河流治理、教育文体、卫生健康“十二大领域”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巡回审判点,把法庭开到机关、田间地头,以案说理、释法明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立案环节预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在审查立案时,将是否有涉黑涉恶苗头、隐患作为前置审查条件,善于发现问题。一旦有线索,暂缓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立即移送公安部门;属“保护伞”线索的,移送县纪委监委。立案后续工作,视公安、纪检监委对线索处理结果而定。
发出司法建议。立足审判执行职能作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扫黑除恶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关于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成因、种类、危害、打击等问题,注重源头治理和预防第一,撰写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司法建议书》。及时向涉及部门、领域、行业等送达《司法建议书》,并督促他们认真研究后,予以回复。回复必须见人见事见物,真正堵塞漏洞。
审判执行评估。办案人员在审判和执行案件中,时刻绷紧涉黑涉恶评估这根弦,有一点蛛丝马迹,就得评估。评估要有书面报告,分为一至五个等级,并及时上报。该评估而不评估、或不出评估报告、或避重就轻、或评估报告不上报者,按违反审判执行工作纪律予以处理;构成“保护伞”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注重案例警示。高度重视重大、典型、有教育意义案件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只要是涉黑、涉恶及“保护伞”“关系网”等案件,一律召开大型公开庭审活动。在县委及县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以任务名义让涉案部门、十二个重点行业领域等派人旁听庭审,感同身受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及壮大的危害和后果,各自明确责任,把该履行的职责履行到位,防止重蹈覆辙。
防民行执转刑。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的承办部门及人员,必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用足、用够、用好审判执行权。坚决防止因行使审判执行权不力,导致少数人获得非法利益,或者采用非法手段获得非法利益,进而为形成黑恶势力程聚“黑财”,或营造声势。
谁执法谁普法。刑事审判、执行人员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结果及影响,尽最大限度宣传出去,鼓舞群众、动员群众,使人民群众对涉黑涉恶苗头及行为敢于斗争、人人喊打。特别是要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因其犯罪造成家人抬不起头的现象公开,教育群众都不要沾染黑恶犯罪。
抓好综合治理。准确定位人民法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发挥主力军作用。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领导组的领导下,对人民法院的肩负任务量化细化,绘出“路线图”、列出“时间表”,发扬“钉钉子”精神,扎扎实实进行。坚决纠正人民法院只抓审判执行、不管综治工作的倾向,反而抓紧抓好。
法庭乡村治理。对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从单纯审判案件转变为审判案件与乡村治理有机结合,并且要逐步加大乡村治理力度。人民法庭发挥处于人民群众中、第一时间接触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高度关注解决乡村治理中的“鸡毛蒜皮”、“家长里短”,以“小治”形成“大治”,以“大治”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