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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法院:网上骂人触国法 尉氏法院处理他
2021-04-14 21:54:53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付海涛
  中新河南网4月14日电(付海涛 刘记 王俊凯 马腾)近日,一起因在微信群发布不实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在尉氏法院洧川法庭进行调解,原告闫某某要求被告郭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据悉,被告郭某某与原告闫某某两人因50元运费问题产生矛盾。怀恨在心的郭某某便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闫某某卖淫等不实言论的文字及联系方式。该信息发布后,多名不明真相的人员通过微信及电话联系闫某某,对其进行污言秽语等攻击,且该消息在网上被多次转发、传播,对闫某某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负面影响。为维护自身名誉权,闫某某将郭某某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要求郭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洧川人民法庭受理本案后,李英法官及时了解案情,并依法组织原告、被告双方到庭调解,并当庭对郭某某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予以批评,并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对郭某某进行了教育,同时对原告做了思想工作,经过一个多小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郭某某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言行,并当庭向闫某某深深的鞠躬致歉,同时赔偿闫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并当场履行,闫某某的愤怒情绪也有所缓解,最后,双方对处理结果都表示认可。



  尉氏县人民法院提醒:民事主体享有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专章规定人格权以保障民事主体的相关权益。网络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任何通过网络侮辱、诽谤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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