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亭法院:被执行人借款不还 执行法官巧化纠纷
2021-03-18 21:08:12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付海涛
中新河南网3月18日电(付海涛 刘记 陈晶)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7年6月初,被告王某以购车为由,与原告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机构信用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起初,王某按时归还利息,但自2008年12月31日后,王某拒绝支付本金及此后利息。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多次公告催收无果的情况下,遂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0月,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多次主动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并向被执行人耐心解释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的严重后果。执行法官对王某讲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家银行也了解你的实际情况,同意让你分批还款,你还有啥理由不还款呢?如果你再不主动还款,我们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终,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21年2月9日,王某分别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先清偿本金20000元和部分利息。2月19日,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剩余利息款,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投稿热线:18237850555 邮箱:chinanewskf@163.com)
2007年6月初,被告王某以购车为由,与原告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机构信用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起初,王某按时归还利息,但自2008年12月31日后,王某拒绝支付本金及此后利息。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多次公告催收无果的情况下,遂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0月,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多次主动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并向被执行人耐心解释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的严重后果。执行法官对王某讲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家银行也了解你的实际情况,同意让你分批还款,你还有啥理由不还款呢?如果你再不主动还款,我们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终,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21年2月9日,王某分别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先清偿本金20000元和部分利息。2月19日,河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剩余利息款,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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