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法院宣判苏军平案九名漏犯
2020-06-30 21:31:09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付海涛
中新河南网6月30日电(付海涛 刘记 马苗苗)近日,尉氏县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威、刘某维、李某蔚、李某利、杨某鹏、赵某强、宋某凯、朱某涛、杨某行等九人分别被判处六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据悉,九名被告人均是2018年尉氏法院宣判的苏军平“涉黑”案件的关联人员。被告人李某蔚,尉氏县大桥乡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利,河南省浚县屯子镇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鹏,鹤壁市浚县王庄乡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某强,尉氏县小陈乡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宋某凯,尉氏县大桥乡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朱某涛,尉氏县朱曲镇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行,尉氏县洧川镇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威,开封市龙亭区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维,尉氏县大桥乡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尉氏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有序推进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理。同时加大“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力度,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全力以赴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实效、长效,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为尉氏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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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九名被告人均是2018年尉氏法院宣判的苏军平“涉黑”案件的关联人员。被告人李某蔚,尉氏县大桥乡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利,河南省浚县屯子镇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鹏,鹤壁市浚县王庄乡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某强,尉氏县小陈乡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宋某凯,尉氏县大桥乡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朱某涛,尉氏县朱曲镇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行,尉氏县洧川镇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威,开封市龙亭区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维,尉氏县大桥乡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尉氏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有序推进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理。同时加大“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力度,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全力以赴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实效、长效,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为尉氏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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